我在這次議會總質詢有提到,常常在進行馬路修繕的選民服務時發現,在土地為多人共有情形下,若馬路柏油嚴重破損需要重鋪,
但按照現行公證規定,就算共有人以溝通並有簽署同意書,卻因簽署沒有去公證而被相關單位退件,因而無法修繕馬路的不合理現象。
目前公證流程需要同意書、土地權狀、身分證與印章,本人如果不能到現場還需要親自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,而民眾現在對於簽了同意書還要經由公證多半不能接受,導致許多案件延宕。
另外目前印鑑證明多半使用在房屋土地的買賣、過戶、繼承、貸款與異動、共有物分割登記、祭祀公業不動產移轉變更、法院繼承權等重要財產事項,若因為零點零幾坪土地還要硬性規定要提供印鑑證明等等,我認為非常不合理,多數長輩也因為程序繁瑣而不願意配合。
況且現在詐騙猖獗,若市府強制性要求提供印鑑證明,若土地權狀、身分證、印章與印鑑證明都給他人是否會助長詐騙或被盜取使用
因此我要求市府進行通盤檢討,避免造成民眾的不便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