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局同仁都非常辛苦,局長也很用心,但為了市府標案的公正性,我必須提出以下問題。
事情是這樣的,這項交通號誌標案,我們交通局開的是「最低標」,交通局說原本得標廠商低過於底價,所以反反覆覆要求廠商進行說明,廠商也因此附件提出說明,市府採購委員會持肯定廠商的見解,認為該廠商品質優良,且因為原本就有設備讓該廠商有成本上的優勢,但交通局說不出道理就逕自否決,廠商持續提醒交通局都沒有得到任何回應,然後現在由次低標廠商得標,還多花了523萬。
但給次低標廠商施作的結果,卻得到更差的品質,經過比對後發現施作的監視器規格不符合標案規格(如圖示)。
此外,在訊號控制器方面次低標廠商與原得標廠商差異性也頗大(如圖示)。
這些不符合規格之處交通局後來有做修正,但原得標廠商的權益受損了,次低廠商也施作一年了,我詢問交通局是否有任何管道可供權益受損的廠商進行申訴,若僅按《政府採購法》規定處理,廠商只能拿回它當初三萬元投標的東西,但廠商投資了這麼多設備成本,也按照政府要求的流程進行說明,卻得到這樣的結果,市府審議也與交通局也出現矛盾狀態。
在這些市府標案過程,有太多臆測空間我不想談論,但有一分證據講一分話,我前面提出的都是事實,這部分我請市府要多加了解與改善,不要消耗民眾對於桃園市的信任,也會造成以後沒有人敢來投標,就算第一順位得標也可能因為不清楚的理由被否決。